浦发银行AE白金卡这两年针对机场贵宾厅权益一直在调整,且交年费前一个政策,扣了年费则是另外一个政策。今年1月20几号,我查我的机场贵宾厅权益还剩5次,但2月份使用的时候就变成了2次。针对这个问题,我分别通过浦发客服和黑猫投诉,结果浦发客服不但不认可这件事情,而且还说我在胡说八道。为什么1月20几日记得这么清楚呢,当时我一朋友接送机次数扣错了(因为他补过卡,所以年费周期和核卡周期不一致),所以我同步查了下,发现我的机场贵宾厅和接送机次数都正确,所以记得这么清楚。
2月份我投诉后,浦发作为权益提供方不但不认真处理投诉,且让我提供我查询的截图,我当时权益都ok为什么要截图保存这些。浦发回复他们按照公告内容提供了相关权益,作为买方我认为卖方没有提供相应权益,我要求他们提供他们按照公告履约的证明材料,但仍然被拒。 后我投诉至上海银监会,上海银监会提供上海银行业保险也纠纷调解中心电话021-55369653(有需要的可以拨打),我申请调解后,浦发拒绝调解。由于浦发银行客服的态度十分不好,因此我于4月1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是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本人坐标北京,为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客户。
诉讼主要内容如下:
1、浦发2019年活动公告还是将贵宾厅权益更改为龙腾卡本人不限次数伴侣7次,但在2020年变更为本人及伴侣共7次,并在2021年调整为本人及伴侣共两次。本人核卡周期是5月,且浦发银行年费政策属于预扣年费,本人每次年费扣费时浦发下一年政策并未出,且2019年12月31日前,贵宾厅权益有效期是核卡期。那么浦发单方面在2020年将贵宾厅权益有效期缩短5个月,属于合同变更。浦发可以解释以公告为准。但是民法典第497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本人认为浦发公告明显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在扣除年费后缩短权益有效期,变向减轻其责任,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根据浦发银行信用卡章程,我有权提出投诉,浦发银行应及时处理投诉。由于本人今年1月查询权益与浦发官方公告权益不一致,本人提出投诉,要求浦发提供实际履约证明,浦发拒绝提供,反倒要求我提供浦发未履约证明,违反信用卡领用章程,因此本人要求最为卖方的浦发银行,在收取年费后提供其按照其活动公告的合同履约记录。
3、针对本人1月查询结果与2月权益使用情况不一致,我要求浦发提供说明。
目前能想到的就这么多,各位飞友们还有什么能够补充的子弹。9月初开庭,要求有补充还得提前跟法官沟通,因此在此求助各位飞友了。
其实我的起诉状的诉求就是补偿我5次机场贵宾厅权益(这种疫情情况下,其实也用不到),另外要求个误工费,其实真正投进去的时间,跟我申请的误工费相比折算一下实际情况连十分之一都不到(也不缺那点),就是觉得客服太恶心,那么我就跟你刚到底。
PS:本人工作主要是编写商务合同的(偏商务部分),今年也在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再加上也想体验下我国的司法流程,因此也算是跟大家分享一下过程。
今天还电话问了下客服,客服明确告知不和解不调解,浦发会积极应诉,发文一方面是希望跟大家分享投诉及司法过程,一方面也是求助大家,看看还有没有被遗忘的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