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LZ自己的标题“在航司公布航变后的新计划起飞时间之前4小时购买的机票”。 即航司先宣布了航变,且公布了新的起飞时间,然后LZ再买的机票。那么如果实际起飞时间是晚于新计划起飞时间满足延误险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支持维权。
如果LZ主张的是实际起飞时间晚于航变前原计划起飞时间要求理赔而且还成功了,那么以后会有一堆人每天凌晨去看当天已经宣布改期或延误的航班,然后买票去要求延误险理赔,直至变成秒杀活动。原本延误险就是一种博弈,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概率问题。以这种情况则变成了规划问题,只要做的好,保证可以有收益,变成了一种盈利周期极短的投机行为。但凡保险公司有点脑子都知道这是无法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