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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里面的“民航客机”对于通航航班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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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民航一般要是区分运输航空(CCAR-121部)和通用航空(CCAR-135部)的,并且通用航空的范围很大,包括抢险救援,气象,农业这些领域,我们这些乘客坐“小飞机”的旅行一般叫做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有些也冠以通勤、低空观光这些名号。
最近研究一些意外险,注意到大多数人身意外险,包括平时买票时候的航意险,对于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大多定义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班到底是不是属于这个定义范围呢?毕竟某通航的公众号购票界面的保险是“通用航空机上人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乘客版)”,同时这个保险目前又是停售的状态,保险公司更是对这些事情一问三不知,只知道重复一些没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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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评论

AndrewWoo  蓝钻会员  2022-1-5 19: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意义上“民航客机”有两个标志:1.民航系统内有商业航班号;2.始发地和目的地之间定期往返。
myitinerary  银卡会员   楼主| 2022-1-6 17: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AndrewWoo 发表于 2022-1-5 19:51
普通意义上“民航客机”有两个标志:1.民航系统内有商业航班号;2.始发地和目的地之间定期往返。
按照这个来看,查阅《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感觉上述两点标志基本上是符合的,但是通航航班号是企业自编,并没有进入IATA系统,有些甚至直接用无线电呼号,会不会属于没有商业航班号呢?
Mkoney  钻石会员  2022-5-20 20: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cetazo 于 2022-5-20 20:51 编辑
众所周知,通航和135不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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