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序请见我之前发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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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 原定于2.3的成都-常州的MU2710航班(起飞时间23:05),在2021.2.2下午收到短信通知航空公司原因取消。
2021.4 在上海法院起诉服务网((
http://www.hshfy.sh.cn/shwfy/ssfww/index.jsp#))正式起诉东航。
2021.5 接到法院电话,组织线下调解,因为我不在上海,所以拒绝了调解,要求开庭。
2021.7 法官开庭前与我沟通,被告律师提出航班由东航江苏公司执飞,一审法官建议追加“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为被告。
2021.8 正式网上开庭,提出的主要证据是东航国内运输条例9.12.2:“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东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向旅客予以补偿。航班延误4 小时(含)至8小时,补偿标准人民币200 元;航班延误8 小时(含)以上,补偿标准人民币400 元。”被告律师解释则称按照“行业惯例”(没有书面证据),不陪。
2021.10 收到纸质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一审判决:认可被告的“行业惯例”论,东航江苏退回机票款,承担上诉费,无需赔偿。
2021.11 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补充欧盟261条例作为证据,按照欧盟261条例,航空公司原因延误/取消八小时以上,赔偿旅客400欧元,而东航也有欧盟航线,因此欧盟261条例才是“行业惯例”。请求法院1. 按照东航国内运输条例9.12.2,赔偿400元,2.按照“行业惯例”,赔偿400欧元。
2022.4 二审法官电话沟通,认可东航国内运输条例9.12.2,白纸黑字,理应赔偿。但因为机票才320元,再要求赔偿400欧元(约合3200元)的要求,不大合理。后经二审法官的努力,庭下双方就400元赔偿款达成一致。
2022.4.25 法院再次组织线上调解。由于疫情原因,上海市没法寄快递,于是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子版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