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一ci,前台就当着付太太的面说“付先生,您上次是跟杨女士一起来住的对吧”
。。。。。。。。。。。。。。。。。。。。。。。。。。
这个做法就非常过分了。
《民法典》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酒店人员当着付太太的面,故意说:“付先生,您上次是跟杨女士一起来住的对吧".酒店人员的行为可能已经侵犯付先生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显然,付先生的基本权益可能已经被酒店人员侵犯,但他还是选择原谅酒店人员,足以说明付先生是个厚道之人。